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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解读

发表:2019年03月01日 08:43     点击率: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节能减排,控制船舶在我国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该方案实施以来,船舶在上述区域内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成效明显。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开展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等系列行动。国际上,国际海事组织(IMO)也规定了2020年船舶在全球水域将强制使用硫含量小于0.5%m/m的燃油以降低硫氧化物排放。因此适时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控制标准要求,是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满足民众美好生活的期望、落实国家总体要求的重要抓手,是展现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行动。2015年方案中,在地理范围上未完全覆盖重点大型港口和航行密集水域,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调整方案,以满足当前的国内污染控制需求与国际污染防治趋势。

具体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扩区控硫是《方案》主要的调整内容。该方案在原来三个排放控制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地理范围:一是为创造相对公平公正的航运环境,《方案》将沿海控制区扩展至全国沿海范围。同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将海南省建设成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要求,《方案》在沿海控制区中专门划出了海南水域,并对海南水域提出了相对于其他沿海水域更为严格的控制要求。

二是在内河控制区领域,《方案》将长江干线的云南水富至江苏浏河口段通航水域和西江干线的广西南宁至广东肇庆段通航水域划定为内河控制区。

船舶大气污染物管控标准和管控范围内的升级是另一重要内容。《方案》提出了17条具体的控制要求,包括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控制要求、氮氧化物控制要求、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要求和其他相关要求。

三是提前一年执行使用公约要求的低硫燃油(0.5%)。

《方案》要求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沿海控制区均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方案》将原只在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水域规定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标准扩大至全国沿海。通过调研了解到,目前市场上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燃油原料充足、能够保障燃油供应。

设置一定的免责条款,对于个别确实无法执行的船舶,如需要对油舱、管线进行改造的,或确实在个别港口无法获取合规船用燃油的给予一定的宽限。

考虑到内河水域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需求,以及船舶航行的安全性,《方案》提高了海船进江标准,要求2020年1月1日起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的海船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料油。并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标准,其他内河船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的要求。

《方案》要求,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一定类型和尺度的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2019年7月1日起,要求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措施的,应强制使用岸电。

对于已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方案》提出了强制使用岸电的要求。对于不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方案》采用了选择性追溯的方式,即现有船舶必须满足船舶发动机氮氧化物控制要求或者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要求2022年1月1日起,船上最大单台发动机输出功率大于130千瓦、且不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一定类型和尺度的中国籍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从以前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的情况来看,各地已经取得了显著的减排效果,据测算,2017年三个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减排二氧化硫约6.9万吨、颗粒物约0.8万吨,减排量分别占控制区内船舶排放总量的14%和11%。预测2019年船舶减排二氧化硫约60万吨,颗粒物约7.8万吨。这仅是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的成效,随着《方案》不断深入,管控力度和管控范围逐步升级,船舶排放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将得到进一步有效的控制,相信排放控制区周边水域的空气环境质量将得到有效的改善和提升。

山东海事局高度重视船舶造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和山东省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和船舶排放控制的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会同省有关部门印发了《山东省船舶排放控制实施方案》,制定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专项工作方案》等。结合新生效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和《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我局发布了《山东海事局关于执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针对船舶排放控制区及相关工作,我局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组织做好政策宣贯和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二是联合相关部门加强船舶供给单位燃油质量的管控,保障低硫燃油供应;三是强化现场监管,加强对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管控,保障政策的有效落实;四是针对船舶能耗数据收集工作,海事部门开通了网上报告渠道,为相对人提供便利等。

一是执法内容的增加,《排放控制区方案》实施后,执法人员要对船舶使用燃油质量情况(燃油含硫量、燃油转换程序、操作和记录等)、氮氧化物的控制、替代措施等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因此要求执法人员熟悉和掌握相关公约、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二是执法手段的经一步丰富。部海事局统一为执法人员配备了燃油快检设备,强化燃油含硫量的监督检查,因此要求执法人员熟悉设备使用,熟悉相关工作流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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