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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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RHZD12                                          生效日期:2020.05.01

  1.总则

  1.1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育人为本、育德为先、全年发展”的原则,为提高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采取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日常管理相结合,坚持客观、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1.3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奖助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入党及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1.4本办法适用于开云体彩官网 所有在校高职学生。

  2.综合素质测评组织管理

  2.1为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体制化、规范化,学院建立校级、院(部)级、班级三级组织机构和工作运行体制,每学期组织一次综合测评并进行公示。

  2.2学院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分管院长、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组成,负责指导、监督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开展,学生处设立综合素质测评办公室。

  2.3各教学部门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指导小组,由教学部门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审核本教学部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2.4班级成立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负责组织和督导)、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至少3人)为组员,负责具体实施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2.5为保证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班级要建立月会制度,每月公示测评结果。月会由辅导员主持,每个月召开一次,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成员参会,将每个学生的情况根据综合素质测评表进行统计记录,并进行存档。

  2.6学年测评结果,经测评领导小组审核签字后,上报测评指导委员会,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测评结果交由学生处存档,学期测评结果及测评过程性材料由教学部门自行存档。

  3.测评办法

  3.1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包括学习成绩X、基本素质J、素质拓展(加分)S、惩处(减分)C部分。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学习成绩X+综合素质J+素质拓展S+惩处(减分)C。

  3.2学习成绩X(20分)

  学习成绩是指本学年考试(考查)的全部课程的成绩,包括公共课和基础课,学习成绩由学院教务处提供。

  3.3基本素质J(93分,不含学习成绩)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修养、学习实践、健康审美三各大项,31个小项内容进行评议的得分。

  3.4素质拓展(加分)S

  素质拓展测评包括职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文体艺术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四项内容。

  3.4.1职业技术与创新创业

  ①专业论文:主要测评学生在各类刊物发表科技论文、投稿等,以所刊载的正式刊物、报纸为依据。

  ②职业技能竞赛:主要测评参加各级别的职业技能竞赛,以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3.4.2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主要测评学生参加的各种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取得的成果。

  3.4.3文体艺术与社会工作:主要测评学生在学生组织或参与的社会活动中所担任的职务及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参加文艺、体育和社会工作等活动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例如参加各级的文体比赛、学院运动会、科技文化艺术节、社团文化节、文艺晚会以及其他文艺、体育活动等。

  3.4.4技能培训:主要测评学生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及获得各类考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

  3.4.5其他素质拓展(加分)项

  在实际操作中如出现上述素质拓展未列出款项,可由班级测评小组提出,并提交院(部)测评领导小组,经学院测评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记相应的考核加分。

  3.5惩处(减分)C

  本项测评根据学生违纪情况纪实进行累计减分,所减分值在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扣除。

  3.5.1受公安机关处分者,每人次减10分。

  3.5.2受学院通报批评一次减2分,受院(部)通报批评一次减1分。

  3.5.3受学院处分者:警告一次减2分,严重警告一次减3分,记过一次减5分,留校察看一次减10分。

  3.5.4劳动课不积极劳动、无故缺勤者,根据劳动课管理办法相应减分。

  3.5.5在考试中有作弊现象,一经发现减10分;在考试中,与监考老师发生冲突的,酌情减10-15分。

  3.5.6负责综合素质测评评议、考核、记录的学生存在欺骗组织、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一经发现酌情减10分。

  3.5.7其他违纪行为根据学院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相应减分。

  3.5.8其他惩处(减分)项

  以上减分项以纪实记录及相关书面材料为准,各项减分累计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如出现上述惩处未列出款项,可由班级测评小组提出,并提交院(部)测评领导小组,经学院测评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记相应减分。

  4.附则

  4.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文件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4.2各院(部)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测评方案。

  4.3其他层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制定。

  4.4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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