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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文件编号:RHZD38 生效日期:2020.05.01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及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2. 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 基本申请条件
3.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4 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3.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 评选程序
4.1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根据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4.2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在学院学生评优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本办法基本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所在院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3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评议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学生受资助情况,按照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的原则,确定初步名单,张榜公布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学生处。
4.4 各二级学院将初定名单上报学生处审核,再报院领导复审,复审合格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复审无异议后报山东省教育厅。
5.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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